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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助理級航行當值船員指在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執行航行當值之乙級船員。
助理級輪機當值船員指在主機推進動力七百五十瓩以上船舶有人值守機艙當值,或定時不需人員值勤之機艙執行職務之乙級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