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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航行中之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安全配額如下:
一、遊艇人員配額:
(一)全長未滿二十四公尺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全長滿二十四公尺以上者:駕駛一人,助手二人。但總噸位未滿五或總噸位五以上之乘員人數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二、動力小船人員配額:
(一)總噸位未滿五者:駕駛一人。
(二)總噸位五以上,未滿二十者:駕駛一人,助手一人。但乘客定額未滿十二人者,得不設助手。
(三)營業用動力小船於開航時,乘客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應設助手二人。
年齡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其適航水域為距岸十浬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