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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船員僱傭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船員姓名、年齡、地址、出生地、身分證或護照號碼,由代理人簽約
者,其姓名、年齡、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二、船員受僱職務。
三、雇用人及船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其由代理人簽約,代理人為法
人者,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代理人為個人者,其姓名、年齡、
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地址。
四、受僱待遇:包括薪資、津貼及伙食費標準。
五、僱傭期間。
六、終止契約之條件。
七、送回原僱傭地之約定。
八、勞動條件與福利事項。
九、訂立契約日期及地點。
十、其他雙方協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