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標準及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簽訂及終止船員僱傭契約核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船員僱傭契約五份,驗畢後發還兩份。
三、船員服務手冊,驗畢後發還。
四、船長公會或海員工會會員證,驗畢後發還。
前項僱傭契約核可後,由主管機關簽證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