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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運送業聯營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參與聯營組織之船舶運送業、營運船舶及聯營組織章程或協議書有變更時,聯營組織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