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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事院校學生上船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生上船實習因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形,經報請交
通部或航政機關同意後,得
申請延期。但原因消失後,仍應依規定上船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