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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航空器編管業務:指對航空器、維修廠及操作人員之數量定期實施調查、統計及異動校正。
二、受運用單位:
(一)民用部分:指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站地勤業、維修廠、自用航空器所有人、遙控無人機之法人所有人。
(二)公務部分:指公務航空器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