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編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為利執行編管前條規定範圍之船舶及其船員,依交通部航港局劃分之轄區範圍,分為北部航務中心、中部航務中心、南部航務中心及東部航務中心四大區域。
前項各區域內除漁船外,各該船舶之登記或註冊機關,應將其所登記註冊之船舶及其船員,依船舶種類分別施予編管。其所編管之資料應於每年三月底前提送交通部航港局彙整,該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報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
漁船及其船員,由漁船所屬漁政主管機關分別施予編管,報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彙整,該署應於每年四月底前送交通部彙辦,以提供需求運用機關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