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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用人應依受僱船員意願,提供將受僱船員收入全部或部分轉撥予其家人、受贍養人或法定受益人之匯寄服務。
前項受僱船員收入,係指船員岸薪、薪資及加班費之總和。
第一項服務收費之數額應合理,匯率除另行訂定外,應以法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