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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申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者,經體格檢查合格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動力小
船駕駛人測驗發證機關申請測驗:
一、動力小船駕駛執照申請書 (格式附件四) 。
二、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
三、國民身分證或有我國有效簽證之護照。
四、符合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
五、繳交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規費之收據。
經前項測驗及格者,由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氣證機關,按其應考類別核發
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