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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動力小船駕駛人申請變更、換照、補照,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力小船駕駛人之姓名、出生日期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五) ,檢具身分證影本、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暨本人最
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向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
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二、動力小船駕駛人之住址變更者,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五) ,檢具身分證影本暨原領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向當地小船駕駛人
主管機關申請就原照背面地址欄簽註之。
三、動力小船駕駛執照遺失或污損時,應填具補發或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六) ,檢具身分證影本、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
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暨遺失切結書或污損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向當
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四、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應填具換發執照登記申請書 (
格式如附件六) ,檢具身分證影本、體格檢查合格證明、原領動力小
船駕駛執照影本暨本人最近三個月正面脫帽半身一吋光面紙照片三張
,向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
(編 註:附件請參閱交通部公報第28卷 5期37~3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