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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力小船駕駛人測驗發證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經本部認可之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其師資、設備、教材符合政府所定
標準,且教學評鑑成績優良者,其結業學員得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
報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由當地小船駕駛人主管機關派員在原訓練機構
辦理測驗,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