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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0 條
電機設備之定期檢查應按下列規定檢查:
一、電力機械及電力器具應作運轉試驗以確認其具有正常工作狀況。
二、電力機械、電力器具及電路均應作絕緣電阻測量,其數值應符合第三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