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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船體採用木質材料構造之小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船體構造適用木質漁船船體構造規範之規定。
二、在沿海區域航行或作業者,應在機艙前面設置堅固之完整艙壁。
三、在靠近內燃機部分之船體,其有著火之虞處,應以金屬板等耐燃材料防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