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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