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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船舶無線電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可具有船舶電信專長之船員,負責操作從事通信及電子作業。
船舶無線電臺應備有船舶無線電臺日誌,指定一員於遇險事故中負無線電通信之主要任務;並將電臺操作情況詳實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