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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無線電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船舶無線電臺遇險呼叫通信設備之緊急操作使用步驟,應以鮮明標示張貼 於駕駛臺。
前項緊急操作使用步驟之內容、格式應依船舶無線電臺通信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