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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經營遊艇營業,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小船應依小船管理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二、二十總噸以上之動力船舶,應準用船舶運送業及船舶出租業管理規則
第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遊艇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招攬乘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