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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遊艇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依船舶法、航業法、船員法及有關罰則規定
處罰:
一、未依法令規定申請檢查、丈量、註冊或登記者。
二、未依法令規定領有有效證照,擅自航行者。
三、駕駛及輪機人員,未持有合格證者。
四、搭載乘客超過定額者。
五、未將設備整理完妥而航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