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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非中華民國籍遊艇在中華民國政府公告為國際商港以外之其他港灣口岸停
泊前,應檢具有關船舶文件、擬停泊地點、港口、船澳管理機關同意文件
、該自用遊艇計劃活動水域及活動期間向當地航政機關依船舶法第五條規
定核轉交通部特許。
前項經特許之非中華民國籍遊艇應於第十八條所公告遊艇活動禁、限制區
以外區域及活動期間範圍內依該自用遊艇計劃活動水域及活動時間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