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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在核准申請經營遊艇經營業時,得視當地水域情形,責
由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藥品及醫護人員。並基於公共利益或安
全之要求,訂定遊艇活動應遵守之注意事項,擇明顯易見處公告之。
前項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樂品及醫護人員,水域管理機關應負
責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