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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遊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遊艇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船舶出海及各項活動,不得駛往公告遊艇活動禁、限制地區。
二、海上氣象不適於船舶活動時,船長 (或駕駛人) 得依船舶性能停止出
海,已出海船舶應即返航或航至最近港口船澳。
三、各項活動不得污染水質、生態環境。
四、各項活動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之水庫活動。但經該水庫管理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不得變相載客經營渡船業務。
六、不得從事走私或其他不法行為。
七、不得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
八、其他有關各水域管理機關訂定之應遵守注意事項。
前項遵守事項由船長或駕駛人負責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