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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4 條
液位氣體船應依左列規定裝設壓力計:
一、各貨艙櫃之揮發氣空間應具有壓力計,該計應與第九十一條第三款規定之指示器結合。並應於駕駛室內備有高壓警報裝置,如需真空保護者,尚應備有低壓警報裝置。指示器上並應將最大與最小容許壓力予以標示。該警報裝置並應於達到設定壓力前發生作用。貨艙櫃裝設有洩壓閥者,應能依第六十四條第六款規定設定於一個以上之設定壓力,各設定壓力均應具有高壓警報裝置。
二、各貨泵之排洩管路及各液態與氣態之貨物歧管,均應具有壓力計。
三、停止閥與接至岸上之軟管間,應具有可現場測讀之歧管壓力計。
四、貨艙空間與屏壁間空間並未有與大氣連接之開口者,應具有壓力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