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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0 條
貨物區域內之空間,通常人員並不進入者,包括貨艙空間、屏壁間空間、空艙空間、堰艙、含有貨物管路之空間及貨物揮發氣體可能積聚之其他空間,應能予以通風,以確保在必要進入此等空間時,能有安全之環境。如該通風並非永久之通氣系統,得採核定型之移動式機械通風。如屬必要此等空間如貨艙空間與屏壁間空間應依其佈置情況永久裝置必要之通風導管。所有風機或鼓風機應符合前條第九款之規定,並應避離人員出入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