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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構造材料應符合左列要求:
一、供設計溫度不低於攝氏零度之貨艙櫃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管材(無縫與焊接)(註一)、型材及鍛件規定如表七:
二、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度至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之貨艙櫃、次屏壁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型材及鍜件(註一)最大厚度二五公釐(註二)者,規定如表八:
厚度超過二五公釐之材料,其試驗溫度在攝氏六○度以下者,可能必需適用表九所列之鋼材或經特別處理之鋼材。
三、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至攝氏零下一六五度(註一)之貨艙櫃、次屏壁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型材及鍜件(註二)最大厚度為二五公釐者(註三),規定如表九:
四、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度至攝氏零下一六五度(註一)貨物與處理管路用管(無縫及焊接)(註二)鍜件(註三)及鑄件(註三)最大厚度二五公釐者,規定如表十:
五、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所要求船體結構用之板材及型材,規定如表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