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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洩壓閥對各艙櫃應具有合併之洩放能量,當貨艙櫃壓力之升高不超過洩壓閥最大值百分之二十時,應能洩放左列二者中之較大者:
一、如貨艙櫃惰氣系統所能達到之最大工作壓力超過該艙櫃之洩壓閥最大值時,為該貨艙櫃惰氣系統之最大容量。
二、依左式計算所得暴露於火所產生之揮發氣量:
  Q=FGA○.82(每秒立方公尺)
式中:
  Q:為在二七三克耳文與一.○一三巴標準狀況下所要求之最小空氣
洩放率。
F:為左表四不同型式貨艙櫃暴露於火之係數:
G:為依左式計算所得之氣體係數:
T:為在洩放狀態下之溫度,其單位為克耳文(K),即洩壓閥設定
壓力百分之一百二十。
L:為洩放狀態下,材料揮發之潛熱,其單位為(KJ/Kg)。
D:為常數,其值如左式或表五,依比熱k定之:
Z:為在洩放狀態下氣體之壓縮性係數,如為未知數應取Z等於一.
○。
M:為貨之分子質量。
A:為艙櫃之外部表面積依左列不同艙櫃型式而定,其單位為平方公
尺:
(一)回轉型艙櫃──為外部表面積。
(二)非回轉型艙櫃──為外部表面積減底部表面之投影面積。
(三)由一組壓力容器組成之艙櫃,其絕熱在船體結構上者──為外部表面積減其投影面積。
(四)由一組壓力容器組成之艙櫃,其絕熱在艙櫃結構上者──為該組壓力容器不包括絕熱之外部表面積減底部投影面積如圖四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