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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管路系統貨物之輸送方法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以在營運中無法接近檢修之貨泵輸送者,至少應具有兩獨立之輸送措施,其設計應當其中之一泵,或輸送設施故障時,不致妨礙其他泵或其他貨物輸送設施自各貨艙櫃輸送貨物。
二、以氣體增壓方法輸送者,應防止在輸送中洩壓閥之開啟。且該等艙櫃之設計,其設計之安全係數在貨物輸送作業中正常之條件下並不減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