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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貨艙櫃內外之管路應依左列規定施行管路試驗。但貨艙櫃內之端部開口管路,得酌准放寬之:
一、所有貨物與處理管路在裝配完成後,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五倍施行水壓試驗。當管路系統或該系統之部分設備已製造完成並裝妥所有裝具後,該水壓試驗得在安裝於船上前施行之。管路在船上焊接之接頭,至少應以設計壓力之一.五倍施行水壓試驗。但管路如不允許有水之存在,或該管路在該系統使用前無法乾燥著,得採經認可之其他試驗液體或試驗方法施行之。
二、各貨物與處理管路系統裝配於船上後,應使用空氣、鹵化物或其他適當介質施行洩漏試驗,其壓力取決於所適用之探漏方法。
三、所有管路系統包括閥、裝具及其他操作貨物或其揮發氣之附屬設備,應於第一次裝載作業前之正常操作狀況下進行試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