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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3 條
當管路系統之設計溫度在攝氏零下一百一十度以下者,該系統各支路完整之應力分析應送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該分析應考慮及因管重之所有應力,包括重大之加速度負載、內部壓力、熱收縮及由船舶中拱或中垂所生負載之應力。設計溫度高於攝氏零下一百一十度者,其應力分析得由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依有關管路系統之設計或剛度及材料之選擇等事項要求之,但在任何情況下,縱未提送計算書,其熱應力仍應予考慮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