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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船長在五十公尺以上之船舶,在北大西洋上以相當於10的-8次方概率標準運動時,第三十三條第六款之加速分量得以左列公式為準:
一、重向加速度
二、橫向加速度
三、縱向加速度
式中:
LO :為在認可標準中用以決定結構尺度之船長,其單位為公尺。
CB :為方塊係數。
B:為船舶最大模寬,其單位為公尺。
X :為由舯至裝貨艙櫃重心之縱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X 在舯以前為正
值,在舯以後為負值。
Z :為由船舶實際水線至裝貨艙櫃重心之垂向距離,其單位為公尺;Z 在
水線以上為正值,在水線以下為負值。
ao :等於
V:為營運航速,其單位為節。
K:通常等於一,對於特殊之裝載情況與船型,其K值依左式決定之:
GM:為定傾中心高,其單位為公尺。
ax 、ay 及az 為在相關方向之最大無因次加速度(即相對於重力加速
度),為便於計算得認係分別作用者。az 不包括靜重之分量,ay 包括
因橫搖所生在橫向靜重之分量,ax 包括因縱搖所生在縱向靜重之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