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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丙型獨立櫃之應力消除應依下列規定:
一、碳鋼及碳錳鋼製之丙型獨立櫃,其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十度者,應於焊接後施行焊後熱處理。在其他情況下及非屬上述材料製成者,其焊後熱處理及熱處理時之燜火溫度與保溫時間應經認可。
二、碳鋼或碳錳鋼製之大型壓力容器,施行熱處理有困難者,經認可能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加壓機械應力消除法代替熱處理:
(一)焊接壓力容器之複雜部分,如附噴嘴之凹槽或突頂連同鄰接之殼板,在其焊接於壓力容器之較大部分前已先行熱處理者。
(二)板厚未超過認可之標準者。
(三)為確定在機械應力消除中最大主薄膜應力所施行之詳細應力分析,應非常接近,但並不必超過材料降伏應力百分之九十。為驗證計算之結果,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並得要求在加壓應力消除中作應變之測量。
(四)機械應力消除之程序業經認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