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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貨艙櫃通常依結構分析所得之厚度,不應再要求增加腐蝕裕度。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為有下列事項者,應要求適當增加之:
一、其外表未以惰性大氣或由具有核定型揮發氣屏予以適當絕熱保護。
二、所裝載之貨物為腐蝕性而未採經認可之特殊合金。
三、其他貨艙櫃周圍無環境控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