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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貨艙櫃之容許壓力依艙櫃之型式規定如下:
一、整體艙之容許壓力通常應為認可標準中對船體結構之容許壓力。
二、薄膜艙櫃之容許壓力應參照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
三、甲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其主要與次要構件包括防撓材、大肋骨、縱材、縱樑等之應力,當以典型之分析方法計算時,碳錳鋼與鋁合金不應超過Rm/2.66或Re/1.33之較低值。但對主要構件施行詳細之計算時,則相當應力σc得較此增加至認可之應力。計算時應對彎曲、剪切、軸向與扭力變形之影響,及由於雙層底與貨艙櫃底撓曲所引起船體與貨艙櫃之相互作用力等予以考慮。
四、乙型獨立櫃以迴轉體結構為主者,其容許應力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相當一級薄膜總應力 σm≦f
(二)相當一級薄膜局部應力 σL≦1.5f
(三)相當一級彎曲應力 σb≦1.5f
(四)σL+σb≦1.5f
(五)σm+σb≦1.5f
五、乙型獨立櫃以平面結構為主者,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得要求符合其他額外之應力標準。
六、丙型獨立櫃依前條第六款第一目之一計算時所應採用之最大容許薄膜應力,應較 Rm/A 或 Re/B 為低。
七、內部絕熱艙應參照前條第七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
前項各目中 Rm、Re、σc、f、F、A、B、C、D 等之定義如次:
一、Rm 及 Re 分別為在室溫下指定之最小抗拉強度及最小降伏應力,其單位為每平方毫米牛頓數(N/mm2)。應力-應變曲線上並未明顯顯示該降伏應力時,Re得適用安全應力百分之零點二。對於鋁合金焊接接頭,Rm與Re應採用在退火狀態下之相應值。上述性能應與指定材料包括在製造狀態下焊接金屬之機械性能最小值相當。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特別考慮時,得考慮在低溫下提高該降伏應力與抗拉強度。材料性能所依據之溫度,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內顯示之。
二、f 為 Rm/A、Re/B 中之較小值。
三、F 為 Rm/C、Re/D 中之較小值。
四、A、B、C 及 D 之值應於第七條規定之證書上顯示,其最小值依所採用材料規定如表一。
五、σc 依下式決定之:
σc=√(σx^2+σy^2-σx σy+3τxy^2 )
式中:
σx 為 x 方向之總正應力
σy 為 y 方向之總正應力
τxy 為 x-y 平面內之總剪應力
但當靜與動應力係分別計算,除有其他計算方法經證明為適當者外,
總應力應依下列各式計算之:
σx=σx‧st±√(Σ(σx‧dyn)^2 )
σy=σy‧st±√(Σ(σy‧dyn)^2 )
τxy=τxy‧st±√(Σ(τxy‧dyn)^2 )
式中:
σx.st、σy.xt 及τxy.st 為靜應力
σx.dyn、σy.dyn 及τxy.dyn 為動應力
全部由加速分量與因撓曲及扭轉引起船體應變分量中分別決定。
前項應力可能會為疲勞分析、裂痕擴展及皺曲標準所限制。又所採用之材料未包含於第八節者,第一項之容許應力應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之個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