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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貨艙櫃之內部壓力包括由設計揮發氣壓P○肇致之內部壓頭heq與由船舶運動所引起貨物重心加速度所產生之內部液體壓力heq,但不包括液體幌動之沖激影響。其計算應依左式為之。但內部壓頭heq之計算得採其他等效之計算方法:
heq=P○+(hgd)max (錶壓力巴)
hgd=aβzβ(ρ/1.02 × 10^4) (巴)
式中:
aβ 為由重力及動負載在圖一任意方向β所引起之無因次加速度(即相
對於重力加速度)。
zβ 為所應決定壓力點以上之最大液柱高度,其單位為公尺。其量計係
在圖二β方向之艙櫃殼板上。在確定時,不認為貨艙櫃認可總體積
一部分之小艙櫃突頂毋需考慮之。
ρ 為在設計溫度下貨物之最大密度,其單位為每立方公斤(Kg/m^3)。
應考慮提供(hgd)max 之方向。如需考慮三個方向之加速度,則應採用橢圓球以代替圖一之橢圓。上述hgd之計算公式僅適用於滿注之艙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