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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30 條
貨艙櫃連同其支撐構件與其他屬具之設計,應考慮左列負載之適當組合:
一、內部壓力。
二、外部壓力。
三、船舶運動所生之動負載。
四、熱負載。
五、液體幌動之沖激負載。
六、船體撓曲所生之負載。
七、艙櫃與貨物重量及在支撐件部位之相對作用力。
八、絕熱材重量。
九、在塔架或其他連接附件處之負載。
前項負載之範圍應依艙櫃型式予以考慮,並於左列各款作詳細說明:
一、應對第四十三條相當於壓力試驗時之負載予以考慮。
二、應對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液化氣體船在港口所增加之揮發氣壓予以考慮
。
三、應對液化氣體船在最不利之靜傾側角零度至三十度範圍予以考慮,並
不超過第三十七條規定之容許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