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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船舶泌水、壓艙水與燃油裝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如貨物係載運於不要求有次屏壁之貨物圍護系統內,貨艙空間應具有不與機艙空間連接之適當洩除裝置及探測任何洩漏之設施。
二、如有次屏壁,應具有適當之洩除裝置以處理經由鄰接之船體結構漏入貨艙或絕熱空間之任何洩漏。其吸口不應接至機艙空間內之泵。並應具探測任何洩漏之設施。
三、屏壁間應具有適當之洩除系統以處理貨艙櫃洩漏或破裂之液貨。該裝置應能將洩漏之液體回送至貨艙櫃。
四、如屬內部絕熱之艙櫃,則屏壁間空間及次屏壁與艙體內殼板或獨立艙櫃間之空間,已全部充以符合第四十二條第六款第十五至二十目規定之絕熱材料,得不要求具有探漏設施與洩除裝置。
五、壓載空間、燃油艙櫃及氣體安全空間得與機艙空間之泵連接。箱形龍骨亦得與機艙空間之泵連接,但其連接管應直接接於泵,並由泵直接排洩至舷外,且在可能與由箱形龍骨接出管路連接之管路上及與氣體安全空間管路連接之管路上均不得有關及歧管。泵之通氣口並不應通至機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