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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 23 條
船舶貨物控制室之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其位置應在露天甲板上方並得位於貨物區域內。如能符合左列條件,
並得位於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或控制站內:
(一) 該控制室為氣體安全空間。
(二) 其進口如能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該控制室得設通至上述
空間之出入口。
(三) 其進口如未能符合第二十一條第四款之規定,該控制室不應設通至
上述空間之出入口,且該等空間之周界應具有甲-六○級抗火完整
性之絕熱。
二、該控制室如應為氣體安全空間之設計,則其儀錶應儘可能採間接測讀
系統,在任何情況下其設計應能防止任何氣體逸入該空間之大氣中。
如依第九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在該室內裝罝氣體探測器時,不應違反
氣體安全空間之要求。
三、如船舶係供載運可燃之貨物,其貨物控制室復為氣體危險空間,則應
將引火源予火移除,並對任何電力裝置之安全特性予以特別之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