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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由乾舷甲板下空間或由乾舷甲板上裝有風雨密門之船艛或甲板室內經由船殼外板排洩之管,應依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之有關規定裝閥,除非閥之選擇符合左列之一規定:
一、一個自動止回閥,附有由乾舷甲板上有效關閉之措施。
二、由夏期載重線至排洩管舷內端之垂直距離超過船長百分之一,有二個自動止回閥,該舷內閥在航行中可經常接近檢查。
前項自動止回閥應採經認可之型式,並應考慮依第十八條規定殘存之下沉、俯仰及傾側狀況,能完全有效防水泛入船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