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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液化氣體船應依其計劃載運附表十四所列之貨品,採左列之一種設計標準:
一、一G型船-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最有效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物之漏洩。
二、二G型船-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有效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物之漏洩。
三、二PG型船-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有效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物之漏洩,且貨品係載運於洩壓閥最大值至少為錶壓力七巴及貨物圍護系統設計溫度在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以上而設計之獨立丙型貨艙櫃內。且其船長係在一五○公尺以下,如船長超過一五○公尺則應以二G型船論。
四、三G型船-計劃用以載運之貨品,要求具有適度之保護措施,以防止貨物之漏洩。
前項各型船以一G型船所計劃載運之貨品危險性最高,二G、二PG及三型船則依序逐漸減低。一G型船應設計於最嚴重破損標準下殘存,其貨艙櫃亦應設計置於舷內距船殼板具有規定之最大距離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