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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於僱用外國籍船員時,有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
之規定者,得撤銷其僱用外國籍船員之特許,且不予受理其申請僱用外國
籍船員自三個月至二年,情節重大者,永久不予受理其申請僱用外國籍船
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