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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8 條
貨艙櫃應裝設左列型式之一種測試設施:
一、開放型─係在艙櫃之開口處如液面計之使用,該型設施可能使測計者暴露於貨物或其揮發氣之中。
二、限制型─該型設施係貫通至艙櫃,當其使用時允許有少量之貨物揮發氣或液體曝露於大氣。但當其不用時係完全關閉,其設計應確仗在開啟該設施時,艙櫃內容包括液體或噴霧不致有危險之逸出。
三、密閉型─該型設施係貫通至艙櫃,但係密閉系統之一部份,並能保持艙櫃內容物不致洩漏,該型設施如浮式系統、電子探針、磁控針及經保護之顯示玻璃。亦得使用間接型與艙櫃獨立,並不貫通艙櫃殼板之代替設施,例如貨物重量測量計及管路流量測量計。
前項測計設施應與滿溢控制系統之測計設施獨立,開放型與限制型設施應限用於准許開放通氣之艙櫃或在測計操作前可使艙櫃壓力減低者。個別化學品應採用之測計設施型式,如附表一「j」欄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