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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非經常進入之二重底艙、堰艙、箱形龍骨、管道、貨艙空間及其他貨物可能取聚積之空間,為確保在必要進入該等空間時安全之環境,應能以固定通風系統或經認可之可攜式機械通風系統予以通風。如因貨艙空間丟佈置上之需要,該通風之管道應予固定裝置,則該固定裝置之能量應每小時至少換氣八次,但可攜式通氣系統,每小時應至少換十六次,風扇與鼓風機應避離人員出入口,並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