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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化學液體船載運貨物之本身或與其他物質發生反應對電力設備具有腐蝕或可燃性者,應適用本節規定。此外,有關規則對易燃液體船防火安全措施所可適用之電力規定亦應合併使用。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應採適當步驟以確保施行及適用本節有關電力裝置規定之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