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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化學液體船之管路佈置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液貨管路除依第二十條保持有防止損傷所需之空隙外,不應裝置於貨物裝載空間舷外側壁與船殼外板間之甲板下。但如保持有為檢查目的所需之空隙,並於受損時不致使貨物洩出者,該距離得予減小。
二、主甲板下之液貨管路,如在供其使用之艙櫃內裝有可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閥,並假定管路受損時其貨物確屬相容性者,該管得由供其使用之艙櫃通過並貫穿與其縱向或橫向鄰接之貨艙櫃、壓載艙櫃、空艙櫃、泵室或貨泵室之艙壁或共同之圍壁。如貨艙櫃係與貨泵室鄰接,則該由露天甲板操作之停止閥,得准裝設於貨泵室內之該艙櫃壁板上。但在該壁板之閥與該貨泵之間,應另裝一閥。如該閥符合左列規定,得准在該貨艙櫃外裝設完全密閉之液力操作閥。
(一)其設計不致有漏洩之危險。
(二)裝置於供其使用貨艙櫃之艙壁上。
(三)具有防止機械損傷之適當保護。
(四)其裝置距船殼板有相當之距離,符合避免損傷之要求。
(五)可自露天甲板上操作。
三、在任何貨泵室內,如某泵係供多個艙櫃使用者,則在各艙櫃之管路上均應裝設停止閥。
四、管路系統裝置於道中者,除應符合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外,管路應符合所有艙櫃有關構造、位置、通風及電之危險等規定,當管路受損時尚應確保貨物之相容性。管路除在露天甲板、貨泵室或泵室者外,不應有任何開口。
五、液貨管路貫穿通過艙壁者,其佈置應避免在艙壁部分產生超額應力,貫穿艙壁處並不應利用凸緣與螺栓。
六、泵、閥及管路應有識別標誌,以分辨其用途及供何艙櫃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