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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船舶因受外力致船體受損,應在左列假定之受損最大範圍正常浸水後殘存:
一、舷側受損
(一)縱向範圍-三分之一(L2)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二)橫向範圍-在夏期載重線平面自舷側與船體中心線成直角之方向向內側量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一.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
(三)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橫線起向上無限制。
二、船底受損
(一)縱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三分之一(L 2/3)或一四.五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三分之一(L2/3)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二)橫向範圍-自船舶前垂標起○.三L部分為船寬五分之一或一○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船舶之其他部分則為船寬六分之一或五公尺中之較小者。
(三)垂直範圍-由船底板在中心線之模線量起向上為船寬十五分之一或六公尺,二者以較小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