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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3 條
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梯道與昇降梯箱艙之保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用其他同等材料。
二、僅貫穿一層甲板之梯道,至少應在一層艙以 B-0 級隔艙及自閉門保護。僅貫穿一層A級之昇降機,應在兩層艙以A-0級隔艙與鋼門圍蔽。貫穿甲板超過一層之梯道及昇降機箱艙,在所有各層艙至少應以A-0級隔艙圍蔽並以自閉門保護。
三、船上住宿之人數在十二人以下,其梯道貫穿甲板超過一層,由各層起居艙至少有兩種直接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將前款規定之 A-0 級隔艙寬減為B-0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