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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其他在正常情況下供旅客或船員使用之空間,至少應具有兩種儘可能遠離之逃生方法,其中之一係不依賴水密門。窗、舷窗及艙口等如具有充分之大小,並可直接通至敝露甲板,得認係逃生方法之另一種。如該等空間之長度未滿三、七公尺,在左列任一情況下得准僅有一種垂直之逃生方法:
一、該空間並無廚房之爐灶、加熱器等引燃之來源,該垂直之逃生方法並遠離裝有引擎或燃油艙櫃之空間。
二、該空間裝置兩種逃生方法,在實質上並不能增進船舶或在船上人員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