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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8 條
起居艙、服務空間及控制站之走廊艙壁應自一甲板延伸至另一甲板或連續B級天花板,其構造除控制站至少應為B-15級隔艙標準外,其餘至少應為B-0級隔艙標準。在該艙壁與甲板上之門及其他開口之數量應儘可能減少,並予保護使與其周圍之結構具有同等之抗火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