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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規則防火構造分為七等級,各等級防火構造適用之船舶規定如下:
一、第壹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超過二百四十人之特種用途船。
二、第貳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乘客人數未超過三十六人之客船。
(二)航行外海水域之客船。
(三)航行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總噸位在一百以上或乘客超過一百五十人之客船。
(四)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超過六十人、二百四十人以下之特種用途船。
三、第參等級:航行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總噸位未滿一百,且乘客一百五十人以下之客船。
四、第肆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五百以上之貨船。但不包括易燃液體船。
(二)除內水水域外,乘載特種人員超過十二人,且全船人數六十人以下之特種用途船。
五、第伍等級:易燃液體船。
六、第陸等級:
(一)航行國際水域總噸位未滿五百,或航行外海水域、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總噸位一百以上之貨船。
(二)除內水水域外,總噸位一百以上,且乘載特種人員十二人以下之特種用途船。
七、第柒等級:
(一)漁船。
(二)航行外海水域、沿海水域及內水水域,且總噸位未滿一百之貨船。
(三)總噸位未滿一百,且承載特種人員十二人以下或航行內水水域之特種用途船。
娛樂漁業漁船依總噸位及乘客人數不同準用第貳等級或第參等級規定。
航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壹等級、第肆等級及第陸等級規定;航行金門、馬祖與大陸福建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貳等級、第參等級及第陸等級規定;航行澎湖與大陸福建地區水域之船舶準用第貳等級及第陸等級規定。
載運以核定閉杯試驗閃點試驗設備試驗結果超過攝氏六十度之原油與石油產品,其瑞德揮發氣壓低於大氣壓者,應符合第肆等級規定並應符合第一百零八條第十款隔離閥裝置位置規定。
本規則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9 日修正發布後,新申請建造、變更使用目的或型式、或自國外輸入之船舶應依本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