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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規則之目的在要求船舶之防火達到最完善可行之程度,其基本原則為:
一、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船舶分為若干主垂直區。
二、以隔熱及構造界限將起居艙空間與船舶之其他部分隔離。
三、限制可燃材料之使用。
四、火源空間各種火災之探測與隔絕。
五、逃生設施或滅火出入口之保護。
六、將易燃貨物揮發氣體點燃之可能性減至最低。